嘉兴一男子代驾途中遇车祸致人死亡,对方家属方要求赔偿一百余万元!谁来担?
代驾途中遇车祸,百万赔偿谁来担?
案情简介:33岁的徐师傅在嘉兴桐乡市某工厂打工,育有一儿一女,是家庭的顶梁柱。为添补家用,徐师傅和多数人一样,选择在下班后在某平台上兼职代驾司机增加收入。2024年5月18日晚上8点左右,徐师傅和往常一样骑着电瓶车赶往接单地点,不料在经过一处红绿灯路口时,与同样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了碰撞,导致李某头部着地,由于事发时李某未佩戴头盔,最终李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。
这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,徐师傅和李某各自均违反了交通规则,从而认定双方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。事故发生后,徐师傅虽然积极地与死者家属沟通,并垫付了一部分的治疗费用,但由于能力有限,这部分垫付的费用仍是杯水车薪。不久,徐师傅便收到了法院的传票,家属方要求徐师傅赔偿一百余万元。
面对如此高额的赔偿,徐师傅虽然早已做好了心理准备,但一时半会间他实在是凑不出那么多的钱,自己仅仅靠每个月的工资收入养活两个孩子,根本没有额外的赔偿能力。在焦头烂额之下,徐师傅联系了律师,希望能够得到法律上的帮助。
律师在和徐师傅见面详细了解了全部情况后,指出徐师傅属于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他人受伤,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相关的赔偿责任应当由雇主方承担。于是,律师针对性的搜集了徐师傅在某平台提供代驾服务的相关证据,包括徐师傅在入职某平台时的相关申请、考核培训材料,钉钉工作群的聊天记录、报酬发放记录等证明劳务关系成立的相关材料,以及徐师傅在事发时已经接到平台派发订单的订单记录,用以证明徐师傅是在履行职务时造成他人损害。在收集完毕后,律师帮助徐师傅申请追加了雇主方作为本案被告参与了诉讼。
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,雇主方抗辩认为与徐师傅之间属于平等主体的合作关系,不存在劳动或劳动关系,相关的责任应当由徐师傅自行承担。法院在审理了全部证据后认为:事发时,徐师傅受雇主方雇佣从事代驾工作,相应的报酬也是由雇主方发放,并且在事故发生时徐师傅已接到了代驾的指令,前往接单地点。因此,徐师傅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,发生了案涉事故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等规定,判决本案的相关赔偿责任应由代驾公司来承担。
法院判决生效后,徐师傅长吁一口气,悬着的心总算可以放下了……
我国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: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。
在本案中,代驾平台的相关公司通过APP派单、制定服务规范、收取提成,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之间已构成实质的劳务关系。根据上述规定,如代驾司机在执行职务时造成他人损害,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,也就是代驾公司来承担。
来源:小新说说看